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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 91年08月01日)
第 5 條
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遺失、滅失或污損,得備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地政士證書:
一、申請書。
二、證書污損者,原證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