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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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 96年04月19日)
第 10 條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應將每年學員名冊、出席紀錄、經費收支、師資名冊等資料保存建檔,保存期限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