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 96年04月19日)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派員瞭解或抽查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有關訓練計畫之執行狀況。該機關(構)、學校、團體應協助並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