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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 96年04月19日)
第 2 條
下列機關(構)、學校、團體,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辦理地政士專業訓練: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設有地政、不動產或法律相關系(所)、科之大專校院。
三、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各地公會。
四、其他不動產相關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