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 96年04月19日)
第 6 條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得按簡章、教材印製、教學場地租用、教授鐘點費、行政事務等實際費用覈實計算,向參訓人員收取費用,每小時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六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