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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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 92年05月30日)
第 10 條
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先請假,不得委託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