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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 92年05月30日)
第 15 條
本基金孳息之動支,應編列預算並提經本會審議,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出席費或交通費。
二、行政工作人員之薪資。
三、管理及總務之支出。
四、辦理簽證人責任保險投保支出。
五、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