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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 92年05月30日)
第 17 條
全國聯合會受理代為支付案件,應於一個月內提交本會審查;經本會審查決議代為支付者,全國聯合會應於十五日內償付當事人。

本會為前項審查時,應通知當事人及簽證人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