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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 92年05月30日)
第 4 條
當事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應先向簽證人請求,其未能完全賠償部分,得備具下列書件,向全國聯合會申請代為支付: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受損害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四、未能完全賠償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文件指確定判決、或與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和解、調解及仲裁判斷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