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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 92年05月30日)
第 5 條
全國聯合會應組成簽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基金與其孳息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二、關於本基金代為支付之核議事項。
三、簽證保證金退還之核議事項。
四、本基金管理經費之審議。
五、關於簽證人投保簽證責任保險之規劃審議事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