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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 二 章 基本測量 ( 96年03月21日)
第 11 條
辦理前二條勘查或測量事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物,致所有權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協議補償;協議不成時,其屬私有者,得依法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