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土測繪法
第 五 章 地名管理
( 96年03月21日)
第 29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地名管理檔案,並定期更新之。
標準地名審議程序、變更、公告與地名管理檔案之規格及地名管理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