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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 五 章 地名管理 ( 96年03月21日)
第 29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地名管理檔案,並定期更新之。

標準地名審議程序、變更、公告與地名管理檔案之規格及地名管理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