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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 六 章 測繪業管理 ( 96年03月21日)
第 36 條
以公司組織經營之測繪業於取得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