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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6年03月21日)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測繪政策、制度及法規之制(訂)定。
二、中央測繪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三、國際測繪事務之聯繫協調及規劃合作。
四、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訂定。
五、全國性測繪計畫、成果、資訊之登錄及管理。
六、全國基本地形圖、行政區域圖及海圖之測繪及發行。
七、全國性地名普查計畫及地名管理制度之訂定。
八、直轄市及縣(市)測繪及地名業務之督導。
九、測繪業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全國性測繪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十款之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