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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 七 章 罰則 ( 96年03月21日)
第 46 條
測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
一、將測繪業登記證交由他人使用經營測繪業業務。
二、停業期間仍經營業務。

前項測繪業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測繪業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