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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 七 章 罰則 ( 96年03月21日)
第 49 條
非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壞永久測量標,致失其效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