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土測繪法   第 七 章 罰則 ( 96年03月21日)
第 50 條
測繪業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

測繪業未能監督其測量技師依簽證規則簽證,致有簽證不實之事實者,依前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