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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 七 章 罰則 ( 96年03月21日)
第 51 條
測量技師及測量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測繪業業務處分。

測量技師未依簽證規則簽證,致有簽證不實之事實者,依前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