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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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 七 章 罰則
( 96年03月21日)
第 53 條
行為人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限期令其恢復原狀,屆期未恢復原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