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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 八 章 附則 ( 96年03月21日)
第 54 條
政府機關依本法所為之測繪成果,除法規另有規定不得提供者外,機關、團體或個人得申請使用。

前項測繪成果申請使用程序、收費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