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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 二 章 基本測量 ( 96年03月21日)
第 8 條
基本測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為原則。其他機關辦理基本測量時,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其變更計畫者,亦同。

前項其他機關辦理之測繪成果,應於完成六個月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其合於前條精度規定者,應予建檔管理;其測繪成果修正時,亦同。

軍事機關辦理基本測量有涉及軍事機密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