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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6年11月15日)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國家建設、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之需要及國土變遷情形,釐訂實施計畫辦理基本測量。

前項實施計畫應分送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