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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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 六 章 附則
( 96年11月15日)
第 35 條
各機關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測量基準、參考系統之實施日期前所完成之測繪成果,得繼續流通使用。
前項測繪成果,於重新測製時應以當時公告之測量基準、參考系統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