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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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章 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
( 96年11月15日)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選定重力基準站及絕對重力點作為重力基準,並將其測量成果作為訂定重力系統之依據。
基本控制測量之重力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重力系統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