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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章 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 ( 96年11月15日)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選定潮位站及深度原點作為深度基準,並將其測量成果作為訂定深度系統之依據。

基本控制測量之水深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深度系統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