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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五 章 加密控制測量 ( 96年11月15日)
第 29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釐訂實施計畫定期辦理加密控制測量;其實施範圍,以所在直轄市或縣(市)區域為原則。

第 30 條
實施加密控制測量前應先檢測基本控制點。

第 31 條
加密控制測量所設置之點位為加密控制點,應依各該地方主管機關所定方式加註點號、種類及設置機關名稱。

第 32 條
加密控制測量得以衛星定位測量、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水準測量、重力測量或其他同等成果精度之測量方法為之;精度規範如附表七至附表十二。

第 33 條
加密控制測量之實施程序、測量方法、點位種類與選擇、儀器裝備校正、成果計算及圖表調製,得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