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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 96年11月20日)
第 14 條
受託測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政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一、違反或怠於執行委託契約之業務範圍、工作項目。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避、妨礙或拒絕監督稽核規定。
三、依前條規定暫停辦理受託業務,逾期仍未改善。
四、成果經檢核不符契約要求之品質,顯難改善。
五、其他委託契約約定終止或解除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