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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 96年11月20日)
第 4 條
地政機關需委託辦理地籍測量時,應將委託業務範圍、工作項目、法規依據、評選決定之程序、受託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