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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 96年11月20日)
第 5 條
符合前條資格之測繪業,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請評選。

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由該管地政機關依儀器設備、技術能力、品質、價格或其他應要求之事項評選決定受託測繪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