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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 96年11月20日)
第 7 條
受託測繪業之名稱、所在地、執行之業務範圍、工作項目、地區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地政機關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前項內容於受託期間如有變動,亦應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