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 96年11月20日)
第 7 條
受託測繪業之名稱、所在地、執行之業務範圍、工作項目、地區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地政機關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前項內容於受託期間如有變動,亦應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