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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 96年11月30日)
第 11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款所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量專業訓練,指測量學術團體、技師公會、同業公會或從事測量教學之大專校院,檢具測量專業訓練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據以辦理之訓練。

前項訓練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期程。
三、訓練單位簡介。
四、計畫主持人學經歷;有辦理經驗者,其經驗。
五、課程科目、時數及其講授大綱。
六、師資及其學經歷。
七、訓練所需之儀器設備。
八、訓練使用之教室及實習場所。
九、參訓學員之甄試條件。
十、結訓證書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