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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 96年11月30日)
第 14 條
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測繪業負責人知其專任之測量技師或測量員有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其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