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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 96年11月30日)
第 3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實施計畫及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測量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辦理測量機關。
三、計畫範圍及經費。
四、計畫目的及依據。
五、計畫期程。
六、計畫內容及項目;其項目應敘明採用之坐標系統、與上級控制點之聯測、實施步驟等。
七、作業方法及使用儀器。
八、施測等級及作業精度。
九、資料格式、成果檢查及管理;其成果檢查及管理應敘明資料格式、成果檢查機制、後續維護管理等。
十、計畫預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