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 96年11月30日)
第 4 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足資辨別之標誌,指服務機關識別證,並備有測量機關出具之公文。

測繪業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受委託辦理測量時,測量人員應攜帶任職於測繪業之證件,並出示委託機關出具之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