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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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 96年11月30日)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勘查或測量事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物時,應於測量標施測或設置必要之範圍內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