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 97年01月17日)
第 8 條
地圖有繪製各級行政區域界線者,其有重複部分,應繪製上級行政區域界線。

前項行政區域界線有爭議者,以未定界之圖式標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