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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 97年01月28日)
第 8 條
優良測繪業評選之程序如下:
一、初評: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參選測繪業檢送之文件及資料進行資格審查。其所檢送之資料、文件不合規定,經通知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複評:由評選委員審查初評通過名單,決定當選名單。

前項初評及複評,必要時得邀請推薦機關(構)或參選測繪業列席說明,並得進行實地查核。

第一項第一款評選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