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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 112年10月17日)
第 2 條
申請贈與公有土地之寺廟或宗教團體,應為於日據時期已存在,且申請贈與時,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已依法登記之宗教性質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