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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 112年10月17日)
第 8 條
依本辦法贈與之公有土地,於寺廟或宗教團體解散及依法廢止、撤銷登記或設立許可時,其歸屬應依章程之規定。無章程或章程未規定者,應歸屬寺廟所在地或宗教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前項寺廟或宗教團體章程,不得規定其依本辦法受贈與之土地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