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 112年09月26日)
第 2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土地之程序如下:
一、分類編造標售土地清冊。
二、訂定投標須知。
三、公告標售。
四、受理投標。
五、開標、審標及決標。
六、通知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繳交價款並發還未得標人繳交之保證金。
七、書面點交並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