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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 97年02月18日)
第 5 條
受分配機關(單位)於核發地籍清理獎金予第三條人員時,應以執行地籍清理工作之輕重為基準,並審酌下列情狀為獎金高低之參據:
一、擔任地籍清理之職務。
二、辦理地籍清理之件數、筆數、面積。
三、辦理地籍清理案件之複雜程度。
四、執行地籍清理實施計畫之進度。
五、執行地籍清理之工作效率。
六、執行地籍清理之負責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