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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 112年09月26日)
第 10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發給權利人土地價金前,權利人應納稅賦,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洽保管處所自專戶撥款代為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