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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 112年09月26日)
第 3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規定,經財政部同意,向保管處所分別開立保管款專戶(以下簡稱專戶)及保管款利息專戶存管保管款及保管款所生利息;其收支存管作業準用國庫相關規定辦理。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保管處所開戶時,其開戶申請書與印鑑卡留存之印鑑應為機關首長、主辦主(會)計及主辦出納人員等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