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 112年09月26日)
第 7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保管款存管作業,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按每批次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於得標人、優先購買權人或申請人繳清價款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將保管款整批存入專戶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