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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09月26日)
第 14-1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發還土地案件時,應查明是否有下列無法發還之情事:
一、因不可抗力滅失。
二、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有部分權利人申領價金。
三、已為公用財產、處分或其他無法發還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