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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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09月26日)
第 17 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更正登記,於辦理本條例第八條所定之公告時,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