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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09月26日)
第 23 條
神明會土地之權利人依前條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
二、規約。但無規約者,免附。
三、管理人備查文件。但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尚未依規定選任新管理人者,免附。
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之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及土地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