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09月26日)
第 25-2 條
權利人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更正土地權利範圍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足資證明權利範圍之文件。
二、權利人為數人時,過半數權利人之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書;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並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更正之備查文件。

土地登記名義人已死亡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過半數繼承人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書與印鑑證明書。

前項規定之繼承系統表,應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