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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09月26日)
第 7 條
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應於公告時一併通知能查明之土地權利人,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為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
二、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為現會員或信徒。
三、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為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