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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09月26日)
第 9 條
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之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清理土地類型。
二、法令依據。
三、公告起訖日期及處所。
四、清理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
五、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
六、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
七、未依限申報或申請登記之處理方式。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通知之事項。